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了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总基调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年来,各行各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法律法规日渐完善。
内河船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哪些?
A: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对周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产生的污染,船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油类污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等8类。
不同的污染物有不同的处置方法,具体处理方法和相关措施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1、防止油类污染
★为防止船舶含油舱底水污染水域,除不产生含油舱底水的驳船等船舶外,船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设置污油水舱(柜),将所产生的污油水贮存在船上,由岸上接收设施或污油水接收船接收,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
(2)设置污油水处理设备,污油水处理后所产生的污油应储存在船上,由岸上接收设施或污油水接收船接收,处理产生的水含油量不超过15ppm时可按照要求排放;
(3)要求零排放水域的船舶,其污油水应贮存在船上,由岸上接收设施或污油水接收船接收。
★船舶应当将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
(1)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2)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4)《油类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
2、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在《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根据散装危险化学品对水域环境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程度,将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分为X类(有严重危害)、Y类(有危害)、Z类(有较小危害),这几类物质排放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控制:
(1)严禁将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排入水中;
(2)船上残存的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应交由岸上处理;
(3)在按有关规定进行液货舱清洗或排放程序之前,载运有毒液体物质的舱室应按照《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货物装卸计划》中规定的程序排空至最大程度。
★载运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应备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制定《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货物资料文书,明确应急管理程序与布置要求;
(2)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3)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4)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3、防止带包装运输的有害物质污染
★运输带包装的有害物质应按以下要求控制排放:
(1)严禁将有害物质及其残余物质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液排入水中;
(2)船上残存的有害物质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液应交由岸上处理;
(3)曾用于运载有害物质的空包装物,如未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保证其中没有危害环境的残余物时,则应将其视为有害物质。
4、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对于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设置卫生间和医务室的船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控制排放:
(1)船舶应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该贮存舱(柜)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应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
(2)对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该装置对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或最终处理,最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往水域;
①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②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3)生活污水储存舱(柜)应具有足够容积以储存船舶停泊期间或在禁止排放生活污水水域航行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
(4)设有打包收集设施(免冲)的船舶,应将打包收集的生活污水送至接收点(处);
(5)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生活污水。
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不应排往水域:
(1)禁止向内河倾倒船舶垃圾,产生垃圾的内河船舶应设置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对船舶垃圾进行收集或预处理;
(2)收集装置的数量和容量应按需进行配备,配备的收集装置应当有盖且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并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收集器应当便于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等操作。
★船舶应按照要求设置告示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1)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2)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按规定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
(3)《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6、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要求:
(1)严禁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任何物质。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但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
(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船舶使用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物质的新装置外,其他所有船舶应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
(3)从船上卸(拆)下的消耗臭氧的物质,应送到规定的接收点。
★关于柴油机排气污染物的要求:
(1)使用第1类和第2类柴油机的新建船舶,其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的总加权排放量,乘以劣化系数(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柴油机),或加上劣化修正值系数(未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柴油机)其结果不应超出下表规定的限值:
(2)额定净功率在37kW以下的船用柴油机的排放不应超出下表规定的限值:
(3)对于第3类柴油机(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L的船用柴油机)的NOx排放量(按总的NO₂加权排放量计算)应在下列范围之内:
①14.4g/kWh,当n<130r/min时;
②44nˆ(-0.23)g/kWh,当130r/min≤n<2000r/min时;
③7.7g/kWh,当n≥2000r/min时。
其中n为柴油机额定转速(每分钟曲轴转速);
(4)船舶发动机进行大修、更换船舶发动机、或新增安装船舶发动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当对船舶发动机进行大修时,大修过的发动机排放水平应不低于大修前型式检验的排放水平;
②当船舶更换额定功率在37kW及以上且单缸排量在30L以下的非完全相同的柴油机时,应更换符合建造阶段排放要求的发动机;
③当船舶新增安装发动机时,应安装符合建造阶段排放要求的发动机。
★关于硫氧化物(SOx)的要求:
(1)船用燃料油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2)船上应备有使用燃料的书面证明以便于船舶检验人员核查;
(3)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要求:
船舶不得向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7、防止噪声污染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1)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应采取适当措施降低船舶航行时发出的噪声,特别是发动机的进、排气噪声。船舶穿越人口稠密地区的水域时,船舶发出的噪声的声压级在距船侧横向距离25m处应不超过70dB(A);
(2)航行于漓江的船舶防噪声污染应满足以下规定:
①休息室噪声应满足下表规定:
②机舱内噪声不得大于105dB(A),船员进入机舱应采取保护措施,机舱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并标明:“进入高噪声区,必须配戴耳朵保护器”;
③船舶辐射噪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④游览船各个舱室、机器处所的噪声级及辐射噪声如果达不到规定要求则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各种隔声、吸音结构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降噪措施的实施不能降低、破坏游览船的各项安全技术性能指标。
★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油漆、表面处理、装置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控制:
(1)如船舶装有防污底系统,其防污底系统不应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
(2)防污底漆应持有证明其不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3)现有船舶如需要更换防污底漆也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船舶、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如何做?
A:(1)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证书、文书。
(2)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3)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违反相关规定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呢?
A:我国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②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③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④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⑤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②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③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④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③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5)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