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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抑”尘不染,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浙江港航时间:2024-02-02 16:31



2024年1月2日16时04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公路网智能监控平台”对位于长兴县某公司码头巡查时,发现该码头前沿场地露天堆放石料,石料堆未完全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抑制扬尘措施,地面灰尘较多,存在扬尘现象。

1月2日16时45分,执法人员到达涉案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业务经理进行了现场询问,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当事人于1月4日完成了整改,经查,该公司本年度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改正后的现场照片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近年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大力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守护碧水蓝天。

一是提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加对辖区内码头企业的检查频次,严格对照码头道路全面硬化、易扬尘散货装卸设施配备喷水抑尘装置、沙场等露天散货堆场落实封闭管理等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二是强化闭环管理,提高环保治理实效。对检查过程中存在防风抑尘设施不足、现场管理缺乏等问题的码头,责令立即整改,扎实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实落地,对拒不整改、整改超期的依法严厉实施处罚,对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威慑污染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点带面,通过对典型的散货码头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长兴在水上环保治理上的共性问题,制定《长兴交通港口码头污染问题整改方案》,并积极投入社会公益服务,逐步构建船舶污染防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温馨提醒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是产生粉尘污染的重要原因,有的还容易自燃。空气中大量的粉尘堆积,不仅造成空气的污染,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或者加重呼吸系统的疾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港口码头运送的货物多数为矿石、煤炭这类的“干散货”,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存放上述物质的,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大气。

企业不遵守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同时亦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该案件中企业在码头堆放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防治扬尘污染,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来源:长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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