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海事局和扬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及转运处置行为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船舶和接收转运单位应遵守的事项,对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监管实施多元共治,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含油类污染物以及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保护扬州水域环境,促进港口绿色发展。
以往对于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不同,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监管相对独立。此次印发的《通告》是对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举措。
接下来
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看看
《通告》中有哪些新要求吧!
01
从事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具备以下条件:
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有效资格证书;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06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艘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具体详见船舶的核验要求);
07
从事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含油类污染物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02
从事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船舶应满足:
接收船舶应为自有或光船租赁登记,满足适装适航条件。接收船舶应在符合危化品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条件的固定码头或水域停靠(泊)。
应按规定要求配置AIS、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保持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持续工作状态。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船舶甲板面各区域和驾驶区域,并具有不少于一个月的视频储存和回放功能。
03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涉及船舶危险废物(如残油、油泥、油渣、货物残液等)收集、贮存、处置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资质,并按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处置。
04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制定作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和配备足够的应急器材。同时加强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接收船舶应严格执行危化品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特殊交通管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要求,充分考虑现场作业条件和气象水文状况等影响。能见度不良、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及夜间时段(1800时至次日0600时)禁止开展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或转驳作业。
接收作业前应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开展自查,作业现场配有足够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应急器材。接收方应与排放船舶充分沟通形成接收作业方案,明确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和作业双方责任,作业前由双方检查确认;同时在作业前将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作业时间、地点及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等信息向海事机构报告。
接收作业应采取封闭式作业方式。禁止采用舱口灌舱的作业方式和采用移动泵浦抽吸或排出含油类污染物。接收软管应定期检测并采取防爆管和渗漏措施。含油类污染物的接收数量应通过流量计进行准确计量。
接收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软管、法兰的安全工况,随时掌握舱内数量变化。发生含油类污染物溢出造成水体污染或存在污染水体风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05
含油类污染物接收船舶油舱中含油类污染物暂贮存量不得高于舱容的80%,不得在压载舱、隔离空舱等非货油舱室和甲板面油桶、柜中贮存含油类污染物,暂贮期间应封舱并落实防火防爆、防溢漏等措施。如需转驳送交处置的,应按规定申报过驳作业。含油类污染物送交量必须与接收总量一致,严禁任何形式的含油类污染物排放水体。
06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含油污水送交至扬州市域内符合条件的码头预处理,送交预处理后的油类污染物不得通过水上进行再转运;船舶含油污水直接通过码头接收转运至岸上处置的,需交由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涉及残油、油泥、油渣等危险废物的转运处置,还应满足国家危险废物转运处置要求。
07
船舶在排放含油类污染物作业前认真开展自查和互查,作业中严格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同时应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船E行)”准确填报信息。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单位存在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含油污水未经预处理前跨市域转运、偷排含油类污染物、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等行为的,交通、海事将视情采取撤销备案,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