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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铅封”被调查处理,水上防污染切莫“掩耳盗铃”!

来源:时间:2025-05-09 09:12

“铅封”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自身通过物理封闭或电子防伪技术对船舶排污设备的关键阀门进行锁定,以防止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域的监管举措,其核心特点是一旦铅封,除非暴力破坏否则无法打开,且破坏后的铅封无法重新使用。


      近日,杨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辖区码头开展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时,发现靠泊的内河船舶“亚*8”轮存在涉嫌伪造铅封的违法行为。



01案例详情

 


    在生活污水排放管路关键节点,执法人员发现该轮卫生间的污水直排管路虽设有“铅封”,但铅封本体已严重锈蚀变形,轻轻一触即完全脱落。经技术鉴定,该铅封并非不可逆的专用封条,且未标注唯一编码或电子标识,明显不符合《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要求。


02法规要求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下述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一)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范围的船舶;

(二)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

(三)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四)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

(五)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第八条 (铅封)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下列船舶的排污设备采取铅封措施:

(一)上海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坞内修理的船舶。

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船方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未铅封或者盲断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3铅封之外,我们还应该关注什么?


铅封盲:物理封闭无法阻止暗管偷排、虚假申报等隐蔽手段;


数据缺失:传统监管缺乏污水产生、转运的全链条数据支撑;


治本之策:构建"源头管控+终端处理"的闭环管理体系


船舶污水智能接收车

TQ-MRDL-2.0/1T




物联网实时数据上链;

液位传感自动预警;

全生命周期电子台账;

支持污水接收储存转运。




船舶污水智能接收装置
TQ-ECV-5.0




通过物联传感技术

 实现监控及流量在线统计;

 液位传感自动预警;

 全生命周期电子台账。



当防篡改铅封成为监管标配,

行业正在向更前瞻的维度延伸:

借助物联网传感与区块链技术,

让污水从产生到接收的每个环节自动留痕,

这正是现代船舶污水接收设备的核心价值


铅封不再是监管终点,而是环保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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