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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生活污水,你知多少?

来源:时间:2023-03-06 09:2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明确“示踪剂”在船舶水污染物违法排放现场监督检查中使用要求的通知》相关要求,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吴淞海事局持续开展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管,严厉查处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保障水域清洁。


案例一 

2022年8月11日上午, 吴淞海事局深水航道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吴淞口1号锚地对“明***”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未运行状态,且装置内部基本无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总管通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阀门打开,舷外排海阀处于关闭状态。执法人员随即向责任船员询问生活污水的具体流向和处理装置停用原因,遮遮掩掩、不合理的解释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随后,执法人员在生活区找到该船的公共厕所,通过“示踪剂”对其生活污水去向进行核查。没过多久,船尾的水面出现了鲜红的液体,执法人员立刻完成了证据的锁定,做出了立案调查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

2022年10月5日,吴淞海事局深水航道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吴淞口2号锚地对“正**”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未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且未以任何其他形式对厕所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生活污水直排舷外,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轮做出了立案调查的处理决定。


什么是船舶生活污水?


(1)生活污水系指船舶上由人员或活的动物产生的污水,包括:

1 任何形式的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废水。

(2)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3)最近陆地:系指划定其领海的基线。

(4)灰水:系指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但不包括第一条中定义的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


适用范围


国内海船适用范围:

1、适用于下述国内航行海船:

(1)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2)小于 400 总吨但核定载运 15 人及以上的船舶。

2、 不适用于不设有卫生设施和医务室的船舶。

3、已经投入营运的船舶应不迟于2020年12月31日满足规定,以及进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

内河船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海船一般要求

除下述情况之一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 3n mile 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 12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kn 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该排放率应按照有关标准予以批准;

(2)船上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且船舶在航行中,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变色。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污水 应满足规定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2海船设备配备要求

为满足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船舶应至少装有如下的设备之一: 

(1)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 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装置出水口应安装生活污水取样点,并保持可用; 

(2)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装有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的装置; 

(3)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考虑该 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舱柜应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这种装置可以是液位计、观测孔、手工或自动液位测量装置等; 

(4)船上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装有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5)当无法提供其他明确的证明文件时,集污舱柜舱容可参照下述计算方法: 

当船舶从出发港至港口当局所规定的排放地点的航行时间超过 24h 时,每人每昼夜按 70L 计算;当航行时间在 8h 至 24h 之间时,每人按 35L 计算;当航行时间在 4h 至 8h 之间时,每人按 18L 计算;当航行时间在 1h 至 4h 之间时,每人按 9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 1h 以下时,每人按 6L计算;如果船舶安装的便器为真空冲洗式,则上述不同航行时间段对应的计算值可减半。


3内河船一般要求

(1)生活污水应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

(2)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避开取水源,排放应进行控制,不应倾刻排放,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3)航行于黄浦江的船舶的生活污水应储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施或者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打包收集,送到接收设施。 


4.内河船设备最低标准

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内河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该贮存舱(柜)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船舶产生的生活 污水,并应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

 (2)  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对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或最终处理,最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往水域。配套装设生活污水储存舱柜,其舱柜应具有足够容积以储存船舶停泊期间或在禁止排放生活污水水域航行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 

(3)  装设打包收集设施(免冲),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打包收集,打包后的生活污水应送到接收设施。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1)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表:

(2)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表:

(3)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表:


生活污水违规排放的危害

1、病原物污染:每1ml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中含有大约几百万个细菌,其中多数是致病细菌,传染多种肠道传染疾病。更别提医务室(药房、病房等)排放出的生活污水,疾病通过水体媒介传播,严重危害人体身体健康。

2、有机物污染: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入水体后,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质二氧化碳和水,造成水中溶解氧的含量降低,破坏水环境的自然净化过程和生态平衡,容易造成鱼类等动物的死亡或迁移。

3、总磷及氨氮污染:当船舶生活污水中的营养盐物质进入水环境含量达到0.01mg/L时,藻类将过度生长和繁殖,出现富营养化,形成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含量过多的水质污染现象,对海滨浴场和渔场的资源产生影响。


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

吴淞海事局将持续落实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专项活动要求,

对船舶安全及防污染工作保持高压态势,

加大查处力度,

严厉查处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违法行为,

助力打赢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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